交易商协会网站14日消息,为规范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了本指引。
指引明确,以注册方式发行的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发行的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产品定义与持续购买交易结构
本指引所称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非循环资产类型的微小企业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以该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本指引所称微小企业贷款,系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或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贷款。
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微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同质性且符合以下分散度要求:单笔入池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100万,或单一借款人入池贷款合同金额在资产池贷款合同金额中的占比不超过1/1000。微小企业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
本指引所称循环资产,系指基于特定账户、授信合同或类似授信安排项下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所产生的信贷资产。
自律管理与信息披露责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标准合同范本执行等行为开展自律管理。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指引强调,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就注册环节、发行环节、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存续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四个环节分类细化。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并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提高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
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共同做好数据互换、信息共享、市场监测等工作。
推荐: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