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8月7日讯 8月6日,卫生监督所发布的2017年7月《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王府井春豪酒店有限公司、京成快捷酒店、市皇苑大酒店、青年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大厦、凯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大厦、格林豪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贞店,被并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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