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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

类别:酒店人物 日期:2018-9-3 4:01:12 人气: 来源:

  云南迷人湖上诉人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7)粤0106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5828号民事。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7)粤0106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7)粤0106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7)粤0106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5316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四、驳回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070元,由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70元、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负担,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5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41219元,由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501元,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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