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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范本不可“仅供参考”

类别:酒店装修 日期:2021-12-6 20:24:27 人气: 来源:

  施工方限期内未开工,业主可解除合同;因施工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工期不顺延。近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广西市场监管局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共同编制的《广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装修合同范本》)正式发布,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房屋装饰装业不公平现象和纠纷案件有望减少。(2月11日 南宁晚报)

  装修市场的猫腻早就让人深恶痛绝,尤其是带有“霸王”性质的装修格式合同里“陷阱”颇多,让广大业主防不胜防。譬如说在不得不签的“格式合同”中,公然了明显不公的“免责条款”,工程如有质量问题,承包方担责很轻,但如果业主不及时付款,责任却极重;又譬如装修方想“”就“”,却没有条款,业主只能乖乖接受。装修方违约责任轻飘飘,而业主的违约责任却被“无限放大”,这是多年来装修市场的积弊所致,也是业主普遍处于合同弱势地位的表现。好在,广西有关方面意识到了这一点,制定出了指导性的《装修合同范本》,以供广大业主选择。

  然而,有了《装修合同范本》,业主们今后就不会吃亏了吗?首先,有关部门提供的《装修合同范本》本身属于“选择性”文本,是否使用还得由施工方和业主共同达到一致的意见才行,并不能排除会被或束之高阁的可能。另一方面,强势的装修方完全能以种种理由抵制或“搪塞”使用所谓的“合同范本”。业主并不专业,在一些装修问题上往往是施工方想怎么忽悠就怎么说,业主们想要一些陷阱,有时还真需要靠些运气。毫不讳言的是,在利益熏心之下,承包方显然不会希望被合同范本约束。如此,“范本”估计难免会沦为“仅供参考”。

  但,提供的“合同范本”,仅仅是让双方“参考”的,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使用率不高,范本就会变成挂在官网上的“摆设”。条款并不公平的“装修格式合同”长期存在,变相侵害消费者的正益,有关部门能提供“合同范本”,确实是出于为民,但更应该想想办法将其落到实处,而不能仅是“制定了”、“请参考”就认为“万事大吉”了。

  在笔者看来,既然提供的“合同范本”,更接近公平,更能让消费者信赖和放心,那么就应该大力推广。不仅仅应该让这一“合同范本”成为未来市场装饰装修合同的“规范”,更应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必须执行的“范本”。“高压线不带电”,说一千道一万也没用,就应该让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范本”成为“真本”和必须执行的“市场铁律”。一言以概之,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赋予消费者更大的选择权,也苛以施工方必须接受使用这一“规范”的义务。

  另外,建筑装修市场鱼龙混杂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业规范和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发力不够,约束和净化能力不足。消费者反映和投诉多的施工者,应由行业组织、监管和执法部门及时,严重的不妨将其列入“”甚至“踢出局”。其实,只要施工方想做的是“正当生意”,他们必然会自觉遵循正常的竞争机制,主动赚“钱”,市场干净了,风气好了,对双方其实都有利的“合同范本”,也自然能得到市场主体的欢迎和认可。(毕晓哲)圣洁神艾斯特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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